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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应强行要消费者开户时开卡

来源: 深圳市消委会 2008-04-10 10:47

  【案例分析】消费者周先生申请某银行给他新开活期存折帐户,银行告知他,要么存折与借记卡一起开,要么光开借记卡没有存折,并告知借记卡每年扣取年费10元,存折则免费。周先生认为存折能随时了解到历史交易情况,比较实用,而卡要收费不划算,况且对他也没有多大用处,于是坚持要求只开存折,但周先生的要求遭银行拒绝。周先生问过其他几间银行也是如此,如果需要折一定要办卡,否则拒绝交易,而一些可以只提供存折的银行,却又是网点少,离周先生住地远,周先生不得不选择存折与卡一起办。

  【消委会观点】银行将两项相对独立的金融服务产品捆绑提供给消费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其一,捆绑销售对银行同业而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银行在提供存折时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金融卡,属于垄断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其二,捆绑销售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存折与金融卡是不同的服务项目,本案中,周先生有权接受存折这项服务,有权不接受金融卡这项服务,银行在周先生选择存折服务时,强加周先生没有选择的金融卡服务给他,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一种侵犯。

  其三,捆绑销售侵犯了《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其四,捆绑销售属于垄断行业的“霸王行为”。《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五、这种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售卡得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综上所述,银行强行要求消费者开卡,片面追求利润,不仅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而且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随着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步伐的加快,部分国内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在严酷的市场法则面前,将面临着消费群体流失和市场份额减少的严峻形势。时不我待,银行业应当认真审视这一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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