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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太金报道:26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南昌“五月花酒吧袭警案”在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7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两项罪名。据悉,该院自昨日起将连续3天开庭审理此案。
五月花酒吧门口 记者王若刚摄
私自招募保安充当“眼线”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五月花酒吧全名为“南昌东湖五月花酒吧”。该酒吧于2000年10月开始营业,经营方式为个体,法人代表为被告人熊某。
五月花酒吧从营业起到2007年2月期间,酒吧的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熊某等人,多次容留他人在酒吧里吸食K粉、摇头丸。熊某等人明知酒吧吸毒现象严重,仍默许吸毒者在场内吸毒,在公安机关多次勒令整改下,不仅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制止吸毒,也从未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且,熊某等人还私自招募保安,充当“眼线”,以逃避公安部门对吸毒的查处,进行反侦查。
针对五月花酒吧在经营过程中,时常发生保安与客人的冲突现象,被告人汪某、胡某向保安提出了“该教训的要教训”、“出了事由公司负责”等要求。
特警暗查涉毒情况遭殴打
2007年2月12日晚,南昌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奚某,依照单位的工作安排,在该酒吧暗访摸查涉毒情况。
2月13日凌晨1时许,奚某与同事郭某、金某、蔡某等3人汇合后,前往酒吧二楼女厕所附近的一可疑包厢查实吸毒情况,在途中,奚某等人遭到被告人任某的阻拦,并发生冲突。
随后,10余名“保安”赶到现场将奚某等人围住,被告人周某、吴某准备喊打时,奚某当即表明了警察身份,但任某等10余人仍一拥而上,对奚某等人拳打脚踢,胡某某还用灭火器砸向奚某,周某、郑某则用扎啤瓶、洋酒瓶砸打郭某和金某。
接着,任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剪刀对奚某的胸、腹等部位连捅了几刀。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奚某伤情为重伤甲级,伤残程度鉴定为八级伤残,郭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金某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2007年2月13日,被告人胡某在得知酒吧“保安”杀伤特警,明知公安机关正在追查他,仍将手机关闭潜逃,被告人曹某明知胡某系逃犯,仍将其带往自己老家躲藏。
17名被告人被指控两项罪名
2007年2月13日上午,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通过李某等人,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将被告人任某等人传唤到案;当日晚,将被告人郭某、管某抓获归案;同年2月26日,抓获被告人胡某、曹某;同年3月1日,抓获被告人汪某;同年3月6日,抓获被告人蹇某;同年3月18日,抓获被告人熊某;同年6月26日,被告人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汪某、胡某、管某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上述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胡某等13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上述1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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