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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黄沅、记者淦丹丹、杨洁报道:“2003年4月拆迁的房子,承诺一年之内返还店面,5年了,不仅没有返还我店面,连拆迁补偿的安置款也没有领到。”近日,家住九江永修县涂埠镇的范永新向本报投诉南昌新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范永新告诉记者,2003年永修县老城改造,拆迁时,永修县老城改造办公室和新蓝天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协议中写明,保证在一年内返还拆迁的店面,并且在未还房之前给予拆迁户每月100元的临时安置费。但一年后,他并没有收到还建房,而且每月100元的临时安置费在领了7个月后也停发了。
记者随后与南昌新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执行董事孙春云取得联系,他告诉记者,2005年,他们就陆续为拆迁户办理了返还店面的手续,可范永新却一直没有来领取店面。
经调解,新蓝天公司答应为范永新在较好的地段另择一个48平方米的店面。根据拆迁协议中约定,超出拆迁店面面积的部分按400元每平米补差价,并延长一年的临时安置费作为延迟交房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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