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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一读者问:某企业破产清算组将厂房设备及该厂土地拍卖变现3800万元用来清偿安置工人熏但这些钱并不够。在这种情况下,区政府却将另外还有价值200万~600万元的该厂商店、住房等资产收归政府。请问,这种情况下区政府将资产收归政府的做法对吗芽
答: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并且按该法规定,破产财产未满足上一顺序的清偿请求前,不得开始下一顺序的分配。
你所指企业工人所领取基本工资的是作为退养的生活费,应属工资范畴,处于第一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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