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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卷走房贷款受害人须还钱?
法院:受害人事后补签行为不能成为新的借款合同,银行诉请被驳回
江西维权网   2008-03-13 19:20

  事件

  2003年的3月,鞠女士结识了朱某,因听信了有便宜的房子可以买,于是就把自己的身份证件交给了朱某代为办理买房事宜。没想到的是,房子没到手,不久后却得知,朱某因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原来,这个朱某是个诈骗犯,她找人用了鞠女士的身份证并私刻了鞠女士的私章,冒充鞠女士到某银行签订了一份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申请贷款34万元。同时,朱某还用鞠女士的名义开立了一银行账户,待银行将34万元贷款划入后,朱某即派人将钱全部领走。

  朱某因多项诈骗行为已经被抓,即将接受刑事审判。但是令鞠女士担心的是,34万元的贷款合同是否真的要由自己来偿还。鞠女士找到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根据合同,鞠女士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然而,令人有一丝欣慰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说,贷款合同所涉的房产确实是在鞠女士名下,产权确实是属于鞠女士所有的。于是,在银行的劝说和催促下,鞠女士同意了银行在原来的合同上补签自己名字的要求,并且开始了还款。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鞠女士先后还了贷款1万余元。

  然而,渐渐的,鞠女士越想越不对。朱某这是犯罪行为获得的房产,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必将对此进行相应的处理,自己是否应当待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还款。于是,鞠女士便停止了还款。但是,银行认为鞠女士连续不还贷是违约行为,将鞠女士告上了法院。

  法院受理后查明,朱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10月,鞠女士名下房产作为刑事追赃被拍卖,银行分得了拍卖款共计6.2万元。

  法庭上,银行说,朱某诈骗确实不假,但是鞠女士已经在这份合同上补上了签名,说明鞠女士对于原合同是予以追认的,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在鞠女士不按期还款,银行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而鞠女士说,当时是在银行保证房产属她所有,并在工作人员的催促下,才补上了签名。现在法院已经对朱某的犯罪事实作了认定,而且房产已经被拍卖,抵押贷款合同是无效,所以鞠女士认为自己不应该再承担还款责任。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抵押贷款合同系案外人朱某实施诈骗的方式和手段,该合同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而为无效合同。朱某的诈骗行为已被追究法律责任,贷款合同下的房屋也被法院作为刑事追赃而拍卖,银行作为受害方亦分得了拍卖所得款中的6.2万元。无效合同因为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鞠女士的事后补签行为亦不能使原合同有效,也不能成立新的借款合同。本案所涉合同在刑事案件中已经作了认定和处理,不属民事诉讼的范围。因而,法院裁定驳回银行起诉。(张志慧)

编辑: 付婷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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