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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04年12月,韩某联系到了为某建筑工地供应木材的业务,非常高兴。他想从木材经营商陈某那里进货,可却被告知不对个人供货,只对单位。想尽快拿到货的韩某便伪造了一枚“××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部”的公章,用这枚公章与陈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韩某拿到了木材,却迟迟没能力给付货款。陈某遂将该“××建筑工程总公司”起诉至法院。该公司根本没签订过这莫名其妙的合同,于是便没有出庭应诉。没想到,2005年8月,法院缺席判决该公司给付陈某货款。该公司上诉后,将韩某伪造本公司公章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
今年6月,韩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说法
合同诈骗罪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本案中,韩某在拿到货物后一直没有躲藏,在供货商陈某对公司提起诉讼后,他曾去供货商处要求暂缓付款,并到法院解释情况,表示尽快付款。
自始至终,韩某没有主观诈骗的目的。而其伪造印章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即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曹晓华、张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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